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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再融资新政相关内容出台(2 / 2)

此外,再融资新政还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对再融资规模严格管控,严格把关再融资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上市公司无法充分论述融资规模合理性的,要求其调减金额或予以终止审核。而对于需要大额再融资的公司则需要提前与交易所进行预沟通,避免大额再融资对二级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这里的“大额再融资预沟通机制”是再融资新政稳定市场预期的一个创新之举。

正是基于上述诸多亮点的存在,因此,再融资新政的实施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让上市公司再融资回归理性具有积极意义。不过,从沪深交易所推出的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来看,再融资新政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通过进一步完善再融资新政,让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进一步走向理性与规范。

首先是对再融资募资投向项目实行责任制。其实在本次的再融资新政里,已经提到从严把关前募资金使用的问题,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前募项目存在延期、变更、取消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项目效益低于预期效益的原因等。实际上,在此基础上完全可以再进一步,即对募资投向项目实行责任制,对于募资投向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或效益低于预期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对相关项目立项时,投赞成票的董监高也需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保证募资投向项目质量的重要保证。

其次是新政在控制再融资规模时,可将再融资规模与上市公司分红金额挂钩。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不超过前次募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现金分红金额的2倍,或不超过上市公司的分红金额。

其三,对于亏损公司再融资的,除了受18个月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外,同时规定公司未扭亏为盈的,或业绩未达预定目标的,其定向增发股份不得上市流通。如此一来,机构投资者参与亏损公司的定向增发就会理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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