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入席,庭审开始。
确认双方身份信息。
进入法庭调查环节。
宁稚将话筒拉到身前,发言道:“尊敬的合议庭,请看证据材料一和二。”
证据材料一是于丽和刘书勤当年离婚的法庭判决书。
证据材料二是刘书勤将儿子带走那天,于丽报警的回执。
“原告和被告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原告,可被告却在孩子七年后,私自将孩子带走藏匿,并阻止孩子与原告见面,甚至是一通电话,导致原告在只有的六年时间里,再也没见过孩子的面。此行为不仅违反了离婚时的判决,并且人为割裂了孩子与母亲之间的亲情,侵犯了我原告的人格权。”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请陈述。”
被告律师:“尊敬的合议庭,被告之所以将孩子带走,是因为原告在此之前数次阻挠被告与孩子的见面。例如被告去学校要求见孩子,原告报了警,不让被告与孩子见面。例如被告去原告家中要求见孩子,原告的父母让小区保安驱逐被告……诸如此类的事情太多了,被告忍无可忍之下,才将孩子带走。并且带走孩子的当天,被告打电话向警方报备,警方也去现场了解了情况,报警回执可见我方证据目录一。”
宁稚:“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所列举原告阻止被告与孩子见面的例子,均无证据支持,无法作为法庭证据。”
审判长看向被告律师:“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补充证据或证人。”
被告律师:“我方申请证人刘嗣杰出庭作证。”
刘嗣杰是于丽与刘书勤的儿子。
原本冷静的于丽突然红着眼睛,扭头看向法庭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