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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章 列国时代的古印度(一)(2 / 2)

在一些国家里,称为“森纳帕提”的大将军享有比普罗希塔更高的地位,尤其是当王子出任大将军的时候。他不仅掌握军事大权,而且执掌一些司法方面的职权。此外还有一些称为“摩诃摩特罗”的大臣,他们分别主管审判、军队、度量衡以及其他种种部门的事务。

另有一些称为“维耶瓦哈里伽”的法官,他们协助国王从事审判工作。判案的依据是教法(法经、法论)、习惯法和国王的法令。刑事案件则往往用“神判法”来定案。随着兼并和领土扩张,一些大国还在被征服地区设立总督或“副王”。这种重要职务通常都委派给王子们去担任,有时国王也派自己亲信的将领去作行省总督。在这一时期的各君主国中,王权在不同程度上都加强了。

共和国在十六大国中只有跋祗和末罗两国,而其他小的共和国却很多。例如,佛陀的故乡释迦共和国(在今尼泊尔境内兰毗尼一带),以及科利耶(在释迦以东)共和国、莫利耶(在释迦以南)共和国等是东部的一些比较知名的共和国,在西部印度河流域还有许多小的共和国,甚至还有许多部落杂处其间。

当时各个共和国的组织形式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释迦、科利耶等国都是由单一的部落组成的,而拔只则由毗提诃、梨车、拔只、杰那特利迦等八或九个部落联盟组成的。不同的共和国的政治体制也不全相同。例如,在印度河流域,尼沙国是由一个首领和一个300人的会议统治的,属于寡头政体;帕塔勒尼则有世代由两个家族产生的两个国王,另有一个掌握最高权力的长老会议,形式与古希腊的斯巴达很相似,也属于寡头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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