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读者大大这个官司问题并不是说政府没理,只是说这里面的操作不正规,有些事情是不能查的,一查一个准!九十年代法治还不健全,如果有祁同伟作保,这场官司一定会引起震动,官场讲究的就是一动不如一静)
祁同伟也不慌开口继续说话,会场充满了整个压抑的气氛。
在这时王康以为祁同伟是没有办法了,才开口说道:要不然陈副镇长你再去沟通沟通,看能不能在补贴上在高一点?
陈建确实唱着双簧道:“厂子已经是别人的了,能出个五万已经是别人老板看在石头庄的工人辛苦才给的!。”
祁同伟这时候抓住一点对着陈建说道:“陈建你说厂子已经是别人的了,这手续上是不是不合道理。”
“按你们所说和资料显示,上一任接盘的人并没有涉及债务转移或者重组,是不是有点不合规,至少在法理上有问题!”
陈建一时间没有发现祁同伟在套他的话。
便直接说道:“按合同上的规定没有付清设备尾款,厂子是抵押,所以归属权当然是设备商的。”
祁同伟就是等陈建说出这句话。
祁同伟顺势朗声道:“大家也都听清楚了,这个厂子其实已经经过一次产权的变动了,可是这个债务并没有动,按理说当第一任老板接手的时候,债务随自应该转变到那位老板身上。”
怎么可能一下就变到设备上去了!
陈建想到这移动不移动有什么区别?
人都已经跑了这有什么用?
祁同伟看出他的疑惑解答道:“集体产权的转移一定要合规合理,如果连基本的账务都没有做好,是不是也能证明这次变动有问题呢?”
陈建突然发现有坑。
急忙咬死道:“不管谁的老板都是以场子抵押的,所以还不上钱就应该付给设备商。”
祁同伟摇头道:“当第一任老板接手了后这个债权就已经移动了,只要是他们签订了转让合同,就应该重新和设备商签订抵押合同,而不是用之前的协议!”
或者陈副镇长你一早就知道这个厂子会违约?
所以就没有管整个债权的移动,等到第一个老板干不下去,就好来接盘?
为什么产权移动了没有签订新的债务合同!
这本来就是不合逻辑的。
陈建一时间被祁同伟给绕进去了,他不知道产权和债权有什么区别,也难为他了,没读多少年的书……
跟祁同伟这个汉大政法系毕业的在法律条文那是天差地别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