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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章 见义勇为奖励一套房(2 / 2)

这么一来,就可以确定嫌疑人黄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一审判决里说的故意杀人。

虽然有好几处刀伤,但那都是一时情急胡乱刺伤的,一看就是被告人黄某瞎比划弄出来的,这也说明刀伤并不是直接要了被害人的命,而是黄某撒丫子跑了以后,慢慢才把两被害人的生命给消耗没的。

再结合黄某的十一次供述笔录,刘远详尽阐述了黄某并无故意杀人之意图,而是在争执中不慎误伤了两人。

并且,黄某察觉自身多处有钝器击打的伤痕,遂赶忙前往附近的卫生院医治。在接受治疗期间,黄某深知自身行为已然构成犯罪,故而主动致电报警自首,并留于原地静待公安民警的到来。

综合这些证据,刘远当庭阐述了黄某的本意并非故意杀人,而是在冲突中失去理智,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并且受害人一方就黄某讨要聘礼一事讨要说法,不仅未积极应对反而无理拒绝,还多次以言语威胁黄某,甚至扬言若再来闹事便要将其置于死地,故而受害人本身对于此案的引发亦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既有法定的自首情节,且主观恶性相对不深,被告人从无违法犯罪前科,完全属于可以改造教育好的罪犯类型。

刘远以这些辩护观点,竭力主张本案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黄某争取保命的机会。试图说服二审法院对黄某做出公正的判决,依法改变罪名并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远的据理力争,最终省高院采纳了刘远的辩护意见,黄某被二审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法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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