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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处分(1 / 2)

红旗公社的“稻田养鱼”大面积丰收,然而也出了不少问题。

当时一切生产资源都归公家所有,不是国营就是集体,属于农民自家的生产资源是极少的,几乎没有。“稻田养鱼”的水田是集体资源,购买鱼苗也是大队投入,照看水田,换水排水之类劳动,都在生产队记了工分。因而所有捕捞的鱼,所有权都归大队,这一点殆无疑问。

问题出在分配上。

红旗公社的社员有史以来第一次在水田里捞起来这么多鱼,而且没费多少事,和天上掉馅饼也差不多少。每个大队多的两千五六百斤鱼,少的也有近两千斤,不是小数目。大家眼巴巴地指望着公家分鱼。

当初决定投放鱼苗,是公社严书记一声令下,各大队一体遵从,毫无疑议。丰收之后,因为属于大队集体财产,公社不干涉分配,甚至连个指导性意见都没有。二十一个大队各行其是,有的按工分多寡一次性全都分配到人;有的按人头平摊;有的分了一半,另一半归大队处置,卖掉一部分算作大队的积累,另一部分则被大队干部送了人情,更有甚者被个别干部瓜分;还有几个大队没有全部捕捞,只捕捞一部分分给社员,剩下来的移养到水塘里,等待过年时更大的丰收。

集体所有的财产,集体决定分配,也属正常。

但红旗公社在早稻收割的时候一下子冒出这么多新鲜鲤鱼鲫鱼来,整个向阳县的水产品供销系统都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大队统一交售给县区供销社,倒也罢了,供销社自会安排销售出去。而一些分配到鲜鱼的社员,节俭惯了,绝不会一顿吃掉,也偷偷卖了出去,甚至临近公社和县城一些日子过得稍好的干部家属,纷纷跑到红旗公社来买鱼,一时之间,红旗公社交通便利的几个大队人流如织,煞是热闹。

如果放在几年之后,改革开放伊始,这种场景要在红旗公社负责人的政绩簿子上浓墨重彩地写上一笔。可惜的是,提早了几年。这就不是政绩而是罪状了。

罪状还不止一条。

第一是滋生了贪污**现象。所谓贪污**,前面已经提及,少数大队干部在分鱼的时候多吃多占,个别人还给公社干部甚至是县里干部送鱼。引起广大社员群众强烈不满。

初次听说此事,我头晕得厉害。

送鱼?贪污**?

在我这个二十一世纪地穿越者看来。这两者之间。实在难以扯上什么干系。头晕一阵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就是扰乱了正常地供销渠道。滋生了投机倒把地现象。向阳县处于内陆山区。准确一点说是丘陵地带。历来没有丰富地水产出品。鲤鱼鲫鱼之类虽不罕见。也不是经常能吃到。此前通常要在逢年过节时。供销系统才会组织淡水鱼供应城区居民。如今市面上平白无故突然多了两三万斤鱼。还有私自买卖地行为出现。非投机倒把而何?推源祸始。这笔债自然也要算到红旗公社地负责人头上。

投机。我是听说过地。也不是什么贬义词。至于“倒把”是啥意思。却委实不知。一九七七年又没有网络。想查都没地方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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