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昭公四年,即公元前五二八年,晋国的刑侯(申公巫臣之子)与雍子(原楚大夫)争夺鄐地(晋地,今河北邢台),很长时间都没有讲和。
当时,士弥牟(士景伯,士文伯士匄之子)前往楚国,叔鱼(羊舌鲋)代替理官(治狱之官)。
韩起让叔鱼判处旧案,罪过在于雍子。
雍子把女儿嫁给了叔鱼,叔鱼于是判邢侯有罪。
邢侯因此大怒,在朝堂上杀了叔鱼与雍子。
韩起因此询问叔向如何治他们的罪。
叔向表示,三人同罪,处罚活着的人,暴露死者的尸体,就可以了。雍子知道自己的罪过,而用他的女儿作为贿赂来取得胜诉,鲋出卖刑狱之法,邢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罪恶却掠夺他人的美名为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不干净,杀人而没有顾虑就是贼。《夏书》说,‘昏、墨、贼,处死。’这是皋陶的刑法,请按照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