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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章 回村(2 / 2)

这种“人情”不能讲!

亲朋好友之间的互相帮助本是人之常情,但是在帮助别人前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帮助”是否合理合法,不能一味地讲人情、讲义气,切莫用“变了味”的“帮助”挑战法律底线。

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财物助其逃脱,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红线。近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决一起窝藏案,被告人小颖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小颖与小张同系甲公司职工,2018年,小张等人在甲公司内对李三实施非法拘禁,案发后,小张等人先后逃匿。期间,小张通过电话联系小颖,向其借钱,小颖明知小张涉嫌犯罪,仍通过自助汇款方式向小张汇款5000元。同年年底,小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颖明知小张系犯罪嫌疑人,仍为小张提供财物,帮助小张逃匿,小颖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小颖的窝藏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以窝藏罪判处小颖拘役四个月。

为何明知小张涉嫌犯罪,不报警还向其提供帮助?庭审时小颖表示,其和小张是同公司的同事,基于同事间的人情关系等原因,才做出了上述举动。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致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同时,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不知道或不清楚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窝藏罪。

亲朋之间提倡互助互爱,但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亲情”及“哥们义气”均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切不可为了所谓的“情义”而对犯罪分子予以窝藏、包庇,罔顾法律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在面对亲朋好友涉嫌犯罪的时候,应当及时劝诫其投案自首并联系公安机关,争取宽大处理,这才是对其最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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