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种天然的优势,楚良才相信库勒格一定会通过其其格进一步了解大兴的繁荣程度,尽管他还是不能接受让大兴的官员参与乌哈自治区的行政管理,但是对于楚良才提出的在自治区设立大兴驻乌哈自治区办事处,不参与乌哈自治区的行政管理,倒是表示可以接受。
除此之外,大兴的商贾和官办工业机构可以以平等的身份来到自治区进行发展和经营,并且需要遵守自治区制定的商业规则,前提是这个规则必须是公平且不带有任何地域歧视的一般性规则。
同时,自治区的牧民或者普通平民也可以以自由平等的身份进入大兴境内从事生产、劳务或者商业活动,并且享受和大兴子民一样的基本权利和待遇,以对应关系为基础,自治区同样可以派驻官员在大兴的王城或者州府派驻外事机构,并且和当地府衙或者商业机构进行平等的业务往来或者商业贸易和交易。
另外,对于楚良才提出的两地之间如论平民还是官员之间,可以放开婚嫁自由的限制,但前提是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凡是其中牵涉强迫行为,那么无论在自治区还是大兴各州府,当事人均有权利向当地行政管理机构申请保障自己的自由选择权。
如此一来,便只剩下最后一个分歧比较大的问题,那便是大兴朝廷在自治区内的驻军问题了。这一点上,库勒格是坚决持反对意见的,因为一旦大兴的军队常驻乌哈草原,事实上就相当于在大兴的军事统治下生存,所谓的公平性就很难得到保障了。
不过,楚良才也有自己必须要保留驻军存在的理由,如果没有驻军部队的限制,一旦自治区擅自发展自己的军事力量,那么大兴对于自治区的管理就随时都有可能失控,按照楚良才的意思,根本不允许自治区私自发展自己的武装力量。
于是双方再次陷入了你来我往的权利角逐,最终经过双方之间的相互妥协,对于武装力量的设置初步达成意向。
大兴朝廷可以在自治区设置驻军部队,但人数必须限制在千人之内,且正常情况下,驻军不得做出任何干扰自治区日常行政管理的行为,除非自治区遭受到外来势力的袭击或者自治区统治者认为自身难以解决的危机向自治区驻军寻求帮助的情况,驻军部队酌情决定是否参与军事行动。
作为制约,自治区虽不能建设和发展自己的正规军队,但可以设置护卫队,且人数不能超过驻军部队的十倍以上。
至此,经过艰难的谈判,楚良才和库勒格终于在乌哈王城的城门前,在大兴远征军向乌哈王城发动进攻之前,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