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而且广泛地私人投资基金用来避税的主要方式,是极其复杂的,对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来说,合伙人制才是主体:比如林义龙的cwmdonkin资本,用来投资的是林义龙的资金,每当产生效益的时候,产生的效益本来会被要求支付资本增值税,如果直接以现金形式分红,会让林义龙支付个人所得税——最佳的策略就是,cwmdonkin资本的资金总额保持不动,因为证券和债券的交易而不断增多的资金会以“资本花费”的名义被真正的资金托管人以“普通合伙人”以报酬的名义以股票或者期权的形式授予。这样的报酬不产生任何需要支付资本增值税情形;同时被分红的股份、股权也不会卖掉,没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所得”,完全免个人所得税,只要这个经营者再以投资的名义让这样的股本回归到私人投资的资金池中,就能够做到资金利用的往复循环,如果需要个人的资金花费,完全可以在每个财政年度前以“报销”的形式进行申报,剩下资金需要进行再投资,因而这一年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很好。
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可以进行妥善的规避的。在这份工作中,最重要的是选择一个企业税收税合理的平台,乍一眼看,爱尔兰并不是一个非常合适的选择,金融业的25%税率并不比38.7%的英国税率高多少。可但是,但可是,在爱尔兰的企业可以利用《1997年爱尔兰税务修订法案》的第110条规定的特殊机制(section110spv)和爱尔兰央行的“适格投资者的替代型基金”的用途,可以通过和百慕大或者开曼群岛或者低地国家对一笔收入以最合适的税率进行折算。
这样的避税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人,按照所谓的专门从事这类活动的律师们的行话说,如果“魔力圈”代表的是一群顶级“白领律师”的集合的话,那么“离岸魔力圈”就是顶级“金领律师”的集合,作为入场费的律师费和其他维护注册实体的花费每年大概需要至少50万镑左右,如果少于这个数额,很可能导致避税方式不正规而遭到很多国家的共同协查而被处以各种天价罚金。就算是身为律师的林义龙也需要花费这笔钱,他对企业并购方面的的事务很熟悉,而不是一个合格的税务律师,就算是通过加强学习,也仅仅知道一些大致的方向,在细节上却受限于各种资料短缺不如当地的律师办起事儿更牢靠。所以,超过50万英镑以上的应缴税额,才有必要去那些国家进行规避,不然的话,基本赔本。
顺便说一句,因为联合王国也在几乎所有的税务条约中,如果不是有爱尔兰的那个“适格投资者的替代型基金”作为外皮规避掉几乎所有企业所得税且更容易和曼哈顿的证券经纪人接上线的话,林义龙会最终把他的基金放在伦敦,而不是加尔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