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房屋是存在质量问题的,其实就是违反了是买卖合同。也就是说,我们家和开发商属于买卖关系,这个算是一个案子。
根据买卖合同的法条,如果要是没有装修,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退房的。但是问题是在于我们家已经进行了入住并且使用,所以要求退房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我们有权利去要求开发商对他进行一个补救,并且对我们的损失进行一个赔偿,这是我们与开发商之间的这个问题。
第二个是我们和物业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中明文规定了物业需要去给我们进行公共面积的维修,然后公共面积的维修具体这个钱应该是谁出?是应该是他们先修修完之后,然后上报给业主委员会。
他没有及时的进行抢修。物业基本上就是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他这个是肯定是不合规的。
和物业呢,算是第二个案子。
那第三个案子其实就是我们和楼上的纠纷。我们和楼上是一个相邻关系。因为楼上他没有居住,他没有对房屋进行任何的改造,这个问题就帮他们免除了很多的责任。所以楼上其实责任不大。民事法典里面有一条的司法解释。说了就是楼上需要对积水进行排水。
就是他的阳台存在于积水,对我们的阳台进行了一个渗漏,那他是有这个责任把他们阳台的这样的一个水给排出去的。
真复杂呀,我说怎么没有人愿意接我们的案子?原来是三个案子并成了一个,算是三个法律关系。那我们和物业是合同的关系,然后和开发商也是合同的关系。一个是服务合同,一个是买卖合同。
还有一个是相邻关系,确实很复杂,所以就导致了人法院也不想管,把我们推给了矛盾调解中心。
现在这个房子它虽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是属于墨城政府兜底了。就是出现问题应该是政府负责的。
第二个问题是我不明白的是,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为什么就没有监管到它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呢?在建造的过程中,就没有发现他有很多的不合规的情况存在吗?
政府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尽到他的监督的这个职能。
其实我可想问一下:难道只有人死了,楼塌了,这个问题它才能够就是被重视吗?在之前即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不会采取方法去解决这样的安全隐患?
就一定要到事故发生了,这个问题才会被重视吗?人不死楼不塌,难道就没有人管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