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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章 为一块上海手表,1979年石首县东方公社“9·25”凶杀案(1 / 2)

1980年5月31日上午,暴雨倾盆,湖北荆州地区行政公署石首县(1986年5月27日,撤销石首县,设立石首市)政法机关在人民电影院内举行了80年代的第一次公捕公判大会。

县直和绣林镇直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县人武部指战员,江陵、公安驻石首采石山场民工及群众约2000多人,参加了大会。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宣读了石首县人民法院布告,判处故意杀人犯刘为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为俊何许人也,他的生命之钟为何停摆呢?

1979年9月25日凌晨3时,石首县东方公社采石民工龚光小便时,发现宿舍起火,县消防队立即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6时左右,该采石队民工万辉从家里赶早来山场上班,因凌晨三住房起过火,大家都在打扫,万怕记工本被烧,在寻找时,发现同房住的代长柏死在床上。因死因、火因不明,遂向县公安机关报案。

石首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和绣林派出所民警前往出事地点,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经勘查,代长柏死在床上,头部有伤,并留有大量血迹,此外,尸体烧伤得也厉害。

局党委立即向县委作了汇报,并用电话向地区公安处报告情况。当日下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领导和地区公安处四科李清法医及其他二名技术员先后赶到现场,下午4时30分钟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位于绣林镇北面堤外,在县氮肥厂的西南,属绣林镇一街北门口居委会辖区。采石队有住房3栋18间,民工有52人,当晚在队住宿的有21人。

犯罪中心现场在其中一栋坐北朝南,7间岩墙瓦盖的西边第二间,室内左右两边共放5张杂木平头床,尸体仰卧在左边靠后墙的第一个床上,头北脚南,呈斗拳姿势,脸稍朝东,两手弯曲放于腹部,右腿弯曲,左腿伸直,赤脚,尸体身长1.65米,尸体上(胸部)存积有芦席、被絮灰以及未烧完的棉被角,身上穿的内衣绝大部分烧毁,脚头有已烧坏的蚊帐,垫絮碎块,尸体头部下方有一摊血迹,面积为50×25公分。在血迹边有微小骨质和肉皮碎片。

通过尸体检验,尸体损伤集中于头部,共7处,其中有3处脑组织外溢。

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确认死者为代长柏,男,38岁,是东方公社立新二队人,生前在东方采石队一组任记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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