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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第七十八回 重建烧锅(2 / 2)

曲院乃宋廷垄断造曲行业控制私营酒业谋利而设置之机构。北宋四京都设有曲院,其中开封府之规模最大,年税额大概在三四十万,其他曲院之规模要相对小一些,税额自然也较少。如南京应天府曲院,年课额只有三万余贯,大名府和洛阳府之曲院规模与年税额与南京应天府相似。酒坊酒场乃宋官府在县下设置之酿销酒类之场所,因各地情况不同,数量亦有所不同。这些酒坊场还兼收酒税。

史载,官营酒业之初,即已暴露出诸多弊端。朝廷虽有禁令,然民为酒课扰之事件仍时有发生。官私酿酒时之不端行为更是常事。如酝齐不良,酒多醯薄,即用偷工减料压低成本以提高利润之手段,使酒之味道变淡,从中谋取暴利。酿好酒后,酒行把经营亏损转嫁给百姓,亦使百姓怨声载道。销售过程中最为严重之问题乃强制抑配,即至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

对于出现种种弊端之榷酒政策,北宋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北宋官府对各类经营性之酒务加强监察监管,然如此频繁之检查,效果并不理想。

左右正言王觌言:臣每见场务当所辖官点检时,皆先数日点对薄书,编排官场,具截日见在之数,以俟点检。各级官府只是为检查而临时敷衍一阵,点检官也未必如期而往,就算是迁延,其场务必须经点检完毕官员方得自安。一旦检查拖延,必然影响酒业活动之正常运行。

买扑制度,乃北宋之买扑制度类似于现今之投标然后专卖之行为,亦可称为扑买、扑断,看其字面意思便得知有垄断、自由竞争专卖权之意。在当时,民户给政府缴纳一定数额之费用,从政府手中买取在特定区域范围之商品生产权或者经营权。经营商品后,取得一定之利润,不同时期官府会规定一定数额之利润分与官府,如此,实现双赢之经济现象。买扑这种形式非自宋代开始,然自宋代开始广泛使用。

城镇酒务买扑。城镇买扑之繁荣,应天府这样之大城市买扑情况如此繁荣,中小城市之情况亦不会少。

酒曲场务买扑。北宋官府把一些相对偏僻之地区之酒曲场务卖给民户经营,否则这些酒场,连最基本之收支平衡亦难以维持。

坊场和场务乃县级以下之酒坊。县级以下之场务虽规模不大,然其数量甚多,每个县之数量不同,在经济发展较好之县可能有几十所,若地处偏僻则只有几所甚至更少,然其在北宋酒类买扑中之位置亦不容忽视。如两浙坊场总计有一千三百三十四所,而天下坊场三万一千余处。这些数字足以说明此类买扑现象在北宋亦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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