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的征集,公开提交了证据应具备的条件和要素,以期在审判中作为有效的呈堂文件。
主要由以下各方面组成:
经审核一部分业已移送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之战罪案件后,应遵循下列各点:
一、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以为任何特殊战罪案件,向该委员会提出犯罪证明状者应叙述:
1犯何种罪行
2罪犯能否证实
3罪犯就其所为地位言,其应负责任之轻重如何
4犯罪行为是否出诸罪犯本意,或系服从命令,或由于执行某种计划或法律处置
5足以证明犯罪之证据为何
6被告有无可能抗辩之迹象
7所提战罪案件是否认为相当完善
二、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希望法律界人事本着法律的
严谨性,于致送战罪案件时,除标明其属于战事罪行一览表内何种项目外,并注明罪犯违反刑法普通刑法或军事法何类条款。
三、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深知在某种场合,为顾全证人个人隐私起见,欲鉴定证明书内所举证人,或举出证人姓名为本不可能,但委员会应最低限度将犯罪证明,对罪犯之告发等作概括叙述,至一切有关证人之消息报道,如该委员会或第一组认为必要时应予口头通知。
四、委员会希望致送委员会之每一战罪案件,除署名原件外,最少能附同抄件四份用复写拷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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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战罪案件应在规定表示内注明例如犯罪事件第某号顺序,按照档案号码编列,以便查考,此法之目的在避免错误发生,以免战罪案件尤以案中罪犯不知姓名者彼此混淆。
六、战事罪犯曾任军职或文职之官阶,军队番号所属单位,均应保留原文,以备委员会将其准确列入战事罪犯名单内。
七、其有关俘虏集中营者,如若可能,应叙述:
1集中营所收容之俘虏,系属官员,抑属其他阶级
2集中营之正式号数及标记
3集中营所在地之籍贯及其正确八、为顾及证人有死亡及失踪可能,或地理上的隔离,或考虑到建奴在占领区内有故意破坏犯罪证据的可能起见,委员会希望主审人员注意,应即以正当格式登记战罪证据,其目的不仅在供委员会之运用,亦所以备将来在适当法庭前对该等罪犯提起诉讼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