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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395章(合并章)当事人的话还真不能全信!!(1 / 2)

第380章 第394 395章(合并章)当事人的话还真不能全信!!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转动大眼睛,看向公诉人席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男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要求,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一般应做出同一解释。

挪用资金罪的两个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均处于同一罪名同一条款中,应当作同一解释。

既然“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与“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中“数额较大”的起点都是十万元,那么同一罪名中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也应当以十万元为量刑的起点。

因此,我们认为,上诉人云齐挪用资金十五万元用于投资,至今未能退还挪用的资金,其行为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不退还”与事实相符,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故一审量刑适当。”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挪用资金罪两个刑档中的“数额较大”不应作同一解释,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2015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

第一个量刑档次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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