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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四)(1 /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

,

对于检察

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线索

,

由控告 申诉

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管理和审查

这种机制

,

对有

效防止擅 自办案和 侦查权 的滥用 发 挥 了积极 作

然而

,

在《规则 》中

,

又规定的在侦查部 门实行

侦审一体化的特殊机制

,

增加了检察机关归 口 管

理和审查举报线索程序上的复杂性

,

不利于控告

申诉检察部 门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举报线索的

受理和处理情况

,

给控告 申诉部门定期清理举报

材料

,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 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

完善

管理制度 以及答复举报人等工作带来不便

其次

,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对控告 申

诉检察部门初查的规定是一种在举报材料状态范

围上的限定

,

而不是对其实质 内容上 的限定

,

将举报线索初查工作划归两个部门进行

,

从形

式上看似乎分工明晰

,

责任具体

,

而实际上这种分

,

并没有任何法律程序上 的意义

,

反而使同一性

质或同一项工作因分工过细而缺少应有的管理上

的统一和处理上 的一致性

不仅如此

,

现有工作机

制还将控告 申诉检察部门的初查工作与立案工作

进行了分离

,

自侦案件的立案工作均 由 自侦部门

办理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

,

初查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举报

线索进行审查和初步调查

,

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

侦查 的诉讼活动

,

它是一种非强制性 和不完全性

的调查方法

,

既是与立案后 的侦查相对独立 的一

个办案环节

,

同时又 与对线索的审查及处理构成

一个有机整机

,

其 目的是确定举报线索的管辖权

可查性程度以及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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