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总要寻找某些理由和
借
口
,
来为他某个殴打他人的行为作伏笔
,
找 由头
,
让被害人被打了还不敢声张
。
所以界定
“
随意
” ,
应
着
重考虑三点 首先是
,
也是首要的前提
,
即前述
第二种观点是主观的动机
,
这是区别此罪与彼罪
的
重要标准之一
第二
,
看行为人是否
“
一时兴
起
” 、 “
临时起意
” 。
一般来讲
,
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
胜
,
抖弄威风
,
打人取乐 的心理
,
注定使行为人对
自己行为随心所欲
、
完全视其感觉
,
视其需要
决
定
。
行为人的心理不 是考虑
“
能不能打
” ,
而是考
虑
“
想打不想打
” ,
以致以
“
管他能打不能打
,
想打
就
打
” ,
在这种情况下
,
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
于
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 第三
,
看行为人是否经常性
地
殴打他人
。
因为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客体还表
现
为
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
犯罪后果所影响的非
只
一人一事
,
它的特性之一就是动不动就打
,
经常
性
地打
。
表现为
“
多次殴打他人
”
或
“
殴打多人
” 。
第
四
,
看它所谓 的
“
事出有 因
” ,
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
会公序 良俗的
“
借口
” ,
是一种毫无道理的
“
原因
”
,
还是确实
“
事 出有 因
” 。
对是否确属
“
事出有因
” ,
司
法机关不应受行为人辩解的影 响
,
应客观独立
地
进
行判别
。内容摘要:刑法第 293 条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种客观行为,但由于该罪
行为方式呈现出的多样化特征,使得它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