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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五)(2 / 2)

行为人总要寻找某些理由和

,

来为他某个殴打他人的行为作伏笔

,

找 由头

,

让被害人被打了还不敢声张

所以界定

随意

” ,

重考虑三点 首先是

,

也是首要的前提

,

即前述

第二种观点是主观的动机

,

这是区别此罪与彼罪

重要标准之一

第二

,

看行为人是否

一时兴

” 、 “

临时起意

” 。

一般来讲

,

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

,

抖弄威风

,

打人取乐 的心理

,

注定使行为人对

自己行为随心所欲

完全视其感觉

,

视其需要

行为人的心理不 是考虑

能不能打

” ,

而是考

想打不想打

” ,

以致以

管他能打不能打

,

想打

” ,

在这种情况下

,

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

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 第三

,

看行为人是否经常性

殴打他人

因为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客体还表

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

犯罪后果所影响的非

一人一事

,

它的特性之一就是动不动就打

,

经常

地打

表现为

多次殴打他人

殴打多人

” 。

,

看它所谓 的

事出有 因

” ,

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

会公序 良俗的

借口

” ,

是一种毫无道理的

原因

,

还是确实

事 出有 因

” 。

对是否确属

事出有因

” ,

法机关不应受行为人辩解的影 响

,

应客观独立

行判别

。内容摘要:刑法第 293 条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种客观行为,但由于该罪

行为方式呈现出的多样化特征,使得它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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