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为了追求绝对的实体正义,而可以忽略程序正义的话,也许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可以达成目的,但也可能会就此打开潘多拉的魔盒,让世界变得更加不公。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也有人认为,辛普森是凭借自己的财力,聘请了当时号称天下无敌的律师团队,来为自己开脱辩护,尽管警方的操作有问题,但也不妨碍种种证据,都指向辛普森就是真凶。
明明是一个犯罪分子,却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成功逃脱法律制裁,逍遥法外,这无疑是法律的耻辱,也是必须要填上的漏洞。
不知道各位听众对此是持何种态度?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给电视台写信阐述你的观点,如果有机会,我们可以在以后的节目中,进一步展开探讨。
对了,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点,需要提出。
尽管辛普森案在刑事案件层面,律师团队取得了胜利,免去了他坐牢的惩罚,但在民事案件上,他却最终败诉。
最后是以赔偿受害人家属三千多万美元的巨额补偿而告终,这场世纪审判也让辛普森就此沦为穷光蛋,赔光了一辈子打拼下来的积蓄。”
卧槽,还有这种操作?
如果说辛普森案的刑事案件判罚,大家可能还多少有点印象,略有耳闻,那对于民事赔偿那块,就是完全陌生了。
如此看来,辛普森和雷切特还真不一样,前者为这桩案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而后者则是完全抽身于外,过得逍遥自在。
听完顾知书对辛普森案的讲解,很多人都和罗坚一样,陷入到沉思。
特别是那些刚读完阿加莎推理三部曲的读者,更是内心五味杂陈。
回想起在阅读时自己对“法外执刑”有多么兴奋,多么激动,多么推崇。
此刻在听完关于“程序正义”的讲解后,内心的感悟就有多么深刻。
很多时候,“正确”都是反逻辑的,让有罪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从单独个案来看,是绝对的不合适,但若从整个司法体系的角度来看,又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因为通过对极个别案件的所谓“漏判误判”,来维系“程序正义”这个基本盘的稳定,从而让每一个人去心甘情愿地接受一个不那么完美的实体正义,或许是一种更广法的正义。
这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枉杀一人”与“宁可杀错一千,不可放过一人”之间的原则性差别。
但话说回来,这会不会又是一种司法审判上的懒惰呢?
既然已经发现了法律规则上的漏洞,那就应该想办法去及时制止和调整,而不是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去给本就不正当的判决,寻求辩护的理由……
由此展开,似乎关于这个问题,值得探讨的内容,有太多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