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元狩年间。
刘彻简直要为简英这个天才无比的第八条条款而惊叹了:“这莺莺国都没有明目张胆地在条约上把这个处置权力要走,你简英居然单纯地因为觉得麻烦复杂、不想牵出更多矛盾,就直接让了出去?”
天才,实在是天才!
皇帝和刘玉汶两人大约怎么也不会想到,简英能够直接列出这么一个条款来——更有甚者,恐怕莺莺国舰队也压根不会想到,他们自己都没有直接索取的权力,居然就这么主动地跑到了他们的手中……
虽然刘彻有理由认为,即使央洲没有从条款上直接让出这份权力,莺莺国到时候也会通过各种手段让自己实际上拥有这份权力。
但是不管怎么说,那都是日后还需要进行一番撕扯才能落实下来的,而不是像是现在这样,不费吹灰之力,一点心思没动,简英就把这么一个权力双手捧着交给了莺莺国。
如果说那什么国家主权,那么按照本国的律例去处置位于国土之中的外邦之人,也应该是主权之一吧。
况且,作为皇帝,刘彻非常清楚一件事情,那就是一份权力,不管是什么权力,不管你清不清楚这份权力背后的影响,都不能轻易交托给别人——权力这种东西,只要存在,就有意义和价值。而同时,权力给出去容易,可想要收回,就不那么容易了。
放到央洲这里,那就是现在有什么能够拥有的权力,那就先拥有上再说。如果后续有什么问题,那就到时候解决,未必是一定要把这份权力交出去的。
从另一个角度上讲,这给出去的处置莺莺国人的权力,实际上也是皇帝的权力的一部分——简英这么轻飘飘地拱手让给了莺莺国,皇帝知道吗?皇帝能够意识到问题所在吗?
他冷笑一声,第八条是这种鬼样子,也不知道同样被拎出来重点标注的第九条是什么情况。
【第九条,是关于莺莺国和中国百姓之间的问题。这也是刘玉汶曾经提到过的问题,那就是如果央洲犯罪的百姓,或者说“奸民”,在犯法之后逃到了莺莺国的船只之上,想要受到莺莺国人的庇护,该怎么办?】
【简英认为,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发生。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那么就莺莺国人就必须把这些人交出来,转交给央洲的官府,而不能进行任何庇护或者藏匿。】
唐朝,贞观年间。
房玄龄揣摩了一下这个条款,又从各种角度进行了一番设想,觉得自己发现了很大的漏洞:“虽然他确实是考虑到了可能出现的犯人投靠莺莺国的问题,但是这种解决方式也不对,他要求莺莺国人把央洲犯人交出来,但是如果莺莺国不愿意交出来呢?如果莺莺国人只交出来了一部分,庇护和藏匿了其他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