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由于我的重大失误,没有识破董云卿的犯罪动机,给众多亲朋造成了损失,真是害人害己。对天发誓,我从来没有想通过“精准扶贫”项目谋取利益,事实上我也没有获取过任何好处,如果我早点认清董云卿的犯罪动机,我就绝不会让亲朋受损。
我不是诈骗犯,恳请人民法院宣告我无罪!
而她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施莉莉明知董云卿实施网络诈骗,也不能推定施莉莉应当知道董云卿实施网络诈骗,施莉莉缺乏帮助董云卿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故意,故认定施莉莉构成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施莉莉明知董云卿在实施网络诈骗
董云卿大肆宣传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在群里发布盖有国务院和各部委的红头文件,董云卿说话很有底气,所以施莉莉就相信了董云卿的说法。从施莉莉的口供判断,其不知道董云卿实施网络诈骗。
无论是唐晓兰、廖新桂、谢世华等其他被告人的口供,还是全案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施莉莉明知董云卿在实施网络诈骗。
二、本案没有间接证据推定施莉莉应当知道董云卿在实施网络犯罪
而相关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认定。
1.施莉莉出生于1957年,案发时已经年满60岁,退休前系企业普通工人,施莉莉没有从事网络工作的工作经验,不具有专业的网络知识背景,对于复杂的网络犯罪活动缺乏敏锐的判断能力。
2.2007年5月,施莉莉被他人拉进微信群,在微信群里认识董云卿,实际上施莉莉对于董云卿的家庭住址、职业、真实身份等背景并不了解,在现实中与董云卿没有任何人际往来,施莉莉不能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识别董云卿的犯罪意图。
3.从现有证据判断,施莉莉案发前没有因为电信网络诈骗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没有得到过任何国家机关的谈话或提醒,对于网络犯罪活动缺乏过往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