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诗仙李白有诗云: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而时下,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泰斗陈**教授将冤假错案分为“假案”和“错案”,坦言纠正“假案”难,纠正“错案”更是难上加难。我深知,本案就是一起错案,一起因对“及时”进行了机械解读、忽视“上一年,我就已经有了在不同场合,例如在市高官不知情、调查组更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报告并陈述详情”的情节而引起的错案。
我是偏远山区长大的孩子,虽时过境迁,但步入中年的我,现今犹记得面对少时求学路上的经常性的食不果腹,我都未曾抹过眼泪;也记得在后来的每一个工作岗位上,任凭工作有多苦、有多累,我也未曾有过一句怨言。然而,本案的发生,却让我苦不堪言;本案目前的认定,却让我百思而不得其解。人言,理直而后气能壮,法律的价值和威严,既是在于它能守护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是在于它能自圆其说了有法有据的去说服每一个当事人。
为此,恳请您可以抽出宝贵的时间,去调取本案卷宗,特别是去调看当时庭审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直播网的回放!然后,鄙人定相信以您的专业眼光,去结合有关特别法的相关具体规定,能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能说服我这个当事人。
这个,是向北写给有司部门的一封信。
通常情况下,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它是按照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据悉,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着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用来使用。
而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它形成于本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并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