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说到向北的世界正“你说我听,乱言乱语的一个乱字了得”,其实那哪里又真的是乱?因为没有“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般的自信,没有“言与行其可迹兮,情与貌其不变”的认识,他又焉能继续地说下去、听下去?
他深深的知道他的自信来自于法判中的书证的采信的确有错误。
因为按照当年印发的《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之明确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5年”之规定,当然能一针见血地去证实法判中采信的书证“承包经营合同书”违反了市里面明确的期限制规定且擅自将经营权期限改成了8年,的确属严重的重大违法,的确不应当作为书证使用。
与此同时,次年12月15日监委找霍某谈话时的谈话记录的第6页上记录着“在得到向北口头同意后,我就在……买了9辆一汽捷达轿车”等霍某口述的内容,说明霍某新增的城市出租运营车辆,显然缺少产生“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前置条件,即:缺少“新增城市出租车运营车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完全没有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形式的书面许可。
综上,法判中的采用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和监委找霍某谈话时霍某自己说的“得到了口头同意就上了车”的意思表示,不仅无法证实这批车辆存在的合法性,而且更无法证实向北有为其牟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因为所谓的利益根本就不存在嘛。
为此,一审二审法判中,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存有严重错误,是不正确的,当然应启动再审,宣布法判无罪。
况,一审二审法判中的“到案情况说明”这个书证,其内容相当片面,且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指向性,明显缺失了法律的公正公平。
同时,《关于向北的到案情说明》的底部,虽有落款“某某市某某区监委”“某某年某月某日”字样,却不见盖有公章的事实,显然导致其缺乏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在那样的的情况下,还将其用作一审二审法判中采信的书证,显然也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应予严肃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