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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实习做法务 学习起草法律文书(2 / 2)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裁定书编号: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苏0211行初某号行政裁定书。

第三人:江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南市某某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的事实、法律依据、法理:

上诉人不服原行政裁定书。认为原行政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有瑕疵。认定事实也有瑕疵。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撑。有生搬硬套的嫌疑。

上诉人认为:1、本案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江南市某某人民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文欠妥,认定的事实不合理,没有引用行政复议条例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未送达行政行为相对人及相关人,应认定为当事人或相关人不知情。运用的是法条的扩大解释,还是缩小解释也未解释清楚。

2、本案土地证的分割行为,是否确实违背了地随房走的原则,是否确实违法。是否可以引用行政复议法中,该送达的法律文书,一旦未送达,视为该行政行为相对人或相关人不知情的法条,从而没有过诉讼时效。

3、该土地证颁发行为是直接颁发给江南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三人即惠山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开始就对上诉人有欺诈隐瞒的行为,根本不存在送达给上诉人的行为,上诉人根本无法知情,至于后来的拍卖,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已经人去楼空,是否可以留置送达及公告送达也是有争议,从而认定上诉人知情,更加是不符合法律推理的要求的。推理得出来的结论不一定是正确的。

此裁定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上诉人认为,本次行政诉讼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表示,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32个试点地方和部门顺利完成了试点任务,初步建立了一套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制度机制,给执法人员戴上了“紧箍咒”,划下了“标准线”,确立了“新思维”。乱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和执法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形成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面推行打下良好基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三项制度”之一。

这都说明一点,行政执法需要有一套严格的审核制度,这里面的审核就是预防冤假错案,乱执行的发生,某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有无通过:不给当事人饭吃,有无责令当事人脱衣服,采取冻饿的手段,有无用家属的安危进行威胁,逼当事人签署显失公平的担保书,有无逼迫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写遗书,交出家门钥匙等,对粗暴执法的失望甚至绝望,才远走异国他乡,也请WX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此涉嫌违法的行政行为本来在WX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立案时,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开始认为适格被告是江南市人民政府,所以应该向江南市中院起诉,江南市中院受理后,又认为适格被告是江南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后来又移送到了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这里面存在原先在土地证上盖章的是江南市人民政府和江南市国土资源局。即使真的违法,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有无权限来管以前江南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的问题,也就是说儿子有没有对老子说三道四的权利的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即使原江南市人民政府确实存在了违法的行为,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管辖及确认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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