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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章 法务实习 如何帮代理人打赢官司(2 / 2)

A:关于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最后一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时效也就没有过。且后续很长一段时间内原告法定代表人一直在国外留学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后一句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证据质证时,被告并无提供相应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只知内容不知诉权的起诉期限和最长保护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五条:不知内容,不知诉权的起诉期限及最长保护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得出结论,应该适用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关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国家公文问题:

本案第三人利用虚假材料,取得了原告名下的土地证,且在转让与分割过程中,违背了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随意分割土地的问题。类同于不可以将人体随意分割,进行器官移植,甚至出售或转让。

C:关于证据缺乏真实性的罚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原土地证经过抵押,合并,分割,转移登记,一系列技术处理,无法辨明真伪及对应关系。)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本案第三人在向被告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上,江南市某某区某某路518-6号地上附着物一栏,写的是属于第三人本单位所有,但实际上,那时候,房产证在原告名下,且正在使用当中。因此第三人提供的材料违背了真实性原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且该次分割,不仅仅是分割给第三人自己,还包括了转移登记给某某模塑等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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