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看水门那件事,就是邮报的两位记者大哥跟踪报道的。
换句话说,邮报又有媒体平头哥的称呼,就是属于那种唯恐天下不乱的那种情况,不管是美国的还是世界的,反正只要有大新闻在,纽约时报的某些总编看起来能报道都给他报道出去。
这么可以说吧,在美国,除非是牵扯到税务局,不然的话基本上就没有纽约时报不敢报道的消息。
所以这次邮报的记者拦住叶明以后马上就说:“叶明先生,我这里有一个问题呀,你在飞机场给你们的国足演唱了,《我心依旧》,要知道《我心依旧》,那可不是公众的歌曲呀,那可是需要版权的,尤其是公开的演唱的话,涉及到版权的问题,不知道你就这样的一个问题,到底会怎么样去开展后续的行动?
难道说你演唱得到了授权了吗?如果没有授权的话,那就是有侵权的嫌疑呀。这对于一个艺人来讲,可是一个比较低级的错误的。”
叶明听到以后微微的一笑,然后非常肯定的说:“这个当然了,违规是不可能得,对不对?这肯定的。
如果说别的歌曲的话,可能我还不敢保证,但是《我心依旧》的话,这个肯定没有问题。我虽然没有得到席琳迪翁的授权,但是,我是威尔的好朋友。也就是写这首歌的威尔杰宁斯。
我们两个关系不错,你要知道我也是一个喜欢写歌的人,我们华夏的歌曲,还有英文的法文的等等,这种歌曲呢,我都是写过一些,所以我和威尔我们两个人之前在一个活动中认识了大家伙,私下里面交流也是比较的愉快的。
对于我的一些作品,比如说。老鼠爱大米什么的,威尔就认为,朗朗上口非常的适合改编成英文的,法文的,这种歌曲的。
我们两个人其实只要是在一起聚会的话,或者是做活动,遇到的话总会探讨一下这样的问题,而且我们也是有过约定,如果说我们公开的演唱对方的歌曲的话。不用说是临时的,在受到什么授权,
因为我们已经互相的授权给对方,只要是对方制作的歌曲的话,除非我们在公开的场合进行盈利为目的的,这种演出,不然的话不用受到对方的授权,就可以直接的使用就完事了。
就比如说某些慈善组织邀请我们去表演。
比如说我去演唱,《我心依旧》给某些基金会啦,或者是组织了搞一些募捐活动什么的,那这种情况下我就不用受到威尔的授权或者是席琳迪翁的授权,因为威尔本人也拥有《我心依旧》的版权,对不对?
毕竟是《我心依旧》的词曲的作者之一,所以他给了我这样的一个授权,我在公开的场合,只要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来演唱的话OK没问题,这个是完全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