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对于乙的控告,公安机关是需要对甲诋毁乙的事实情况和伤害了乙的程度。
后者就是说也要对伤情鉴定报告进行审查的。
所以不可能,即不单是打人这一件事情的事实。
并且根据甲和乙的经常居住地、打人的事故发生地等要素判断究竟是否由自己这一地区来管辖的问题,以及考虑是否立案。
综上,第一个选项不对!”
*
唐朝。
李世民对孟棠前面所作的解析倒是听明白了,当听到“管辖”的说辞之后,更是深以为然!
想到关于管辖问题,《唐律疏议》也是有规定的。
李世民与荣有焉!
华国人向来是充满智慧的,自汉朝开始,就建立了完整的户籍制度!
几千年之中,要是在朝代更迭的动荡年代中,各路起义人马有能耐的都知道先去衙门把各地人口情况落到手。
而到了相对和平的时期,路引则是用来控制人口流动的。
争议的管辖也是有为这同一目标!
而~
那《唐律疏议》中如何规定管辖问题的。
翻译成现在的大白话就是——
和当今华国一样,《唐律疏议》当中也有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或者说,因为有前有《唐律疏议》,才有孟棠所在的华国现有的规定!
这用孟棠学过在法理学上的专用术语,就叫“法律继承”!
这一管辖规定主要是——根据犯罪发生地,来确定哪个地方的官府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利。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官府负责调查和审判;
那如果有犯罪行为,跨越多个地区,则由最先接报的官府负责,并可与相关地区的官府协同处理。
除了这两个,《唐律疏议》卷第二 名例律规定,翻译过来就是——如果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或虽然已经被发现但案件尚未判决,
而犯罪人已经逃亡或不在原地的情况下,允许其亲属向官府告发,并将犯罪人追捕回来进行审判。(1)
那孟棠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还有涉及级别管辖,那《唐律疏议》中有没有先例呢?
自然是有的!
在大唐,不同级别的司法机关,自然也有不同的权限范围。
州县一级的司法机构,可以处理一些较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