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同意。”郭荣常说道,“我觉得后续人力充足了之后,可以组织更多维度的政策讨论会议。”
两周后的《鹏城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政策讨论会议上,秦奕同样是发表了一系列相关的建议。
在制度设计方面,秦奕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设计细节问题。
首先《条例》在股权结构方面优先股设置粗糙,未区分表决权与分红权,会导致股东权利保护不足的隐患,其次条例里也未要求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易滋生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最后在执行层面对企业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等行为也缺乏有效制约机制。
在操作性与配套措施,他又指出了一些像是如资产评估标准、股权转让规则未细化,后续执行中必然频繁出现争议的问题,另外因为鹏城目前缺乏专门的商事法庭和监管机构,违法成本低会导致很多人铤而走险。
最后他也在国际经验进行本土化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建议,如《条例》里面参考港岛《公司条例》确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地位与股份发行机制,引入“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架构,但这与“党委领导一切”的政治理念有所冲突,最终会导致董事长由政府指派而决策效率低下。
改革办的众人在经历过之前的土地改革会议之后,也都对执行细节有过一定程度的考虑,所以这次在秦奕指出相关问题的时候,他们也都有所准备,纷纷将自己的解决方案分享了出来。
负责股权结构板块的陈教授率先发言,他条理清晰地说道:“关于优先股设置的问题,我们可以制定补充细则,明确在重大决策事项上,优先股股东仅享有分红权,表决权集中于普通股股东,但涉及优先股权益的特殊事项,优先股股东则拥有相应表决权。”
“如此一来,既能保障股东权利,又能平衡公司决策权力结构。”
紧接着,负责财务监管方向的财政局局长站起身来,神色认真地说道:“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公开这块,我们目前也计划建立一套强制披露制度,要求股份制公司定期、详细地披露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