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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建立民主同盟,独裁开始(2 / 2)

(1)不得背叛国家,不得背叛人民,不得背叛民主同盟。

(2)不得背叛、隐瞒党,不得叛变,不得泄露秘密,不得搞小帮派,不得拉帮结派。

(3)不得接受敌特组织资助,不得叛国,不得卖国,不得损害民主同盟和人民的利益。

(4)不得泄露会内机密,不得破坏团结和分裂,不得损害民主同盟的团结和统一。

(5)级终生永久常任内阁会员的命令大于一切,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会员行为守则: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民主同盟。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执行命令,互帮互助。

2、顾全大局,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维护团结。

3、不畏艰险,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战斗到底。

4、忠于信仰,严守纪律,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5、积极工作,努力学习,勤俭节约,文明礼貌。

四、会员权力与义务:

会员有以下权力:

(1)参加民主同盟活动。

(2)阅读民主同盟文件,接受民主同盟教育。

(3)参加民主同盟会议,对民主同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监督民主同盟干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向民主同盟推荐重要干部人选和向民主同盟反映情况。

(5)对民主同盟不负责干部有检举、控告、申诉权。

(6)有权按照会章的规定,获得和使用民主同盟财产的权利。

(7)入会自由,退会必须经过批准。

(8)行使民主同盟赋予的权利。

五、组织与机构:

(1)最高领导人是民主同盟会长,在内阁,拥有一票否决权、一票通过通过权。

(2)会长拥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民主同盟,在民主同盟内拥有最高权力;

二、决定、发布政令、命令和指示。

三、决定、召集、延缓、解散民主同盟全国代表大会。

四、任免民主同盟内的一切

(3)民主同盟下设副会长一名。

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处理一切事务。

副会长拥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民主同盟,处理会长不在期间的日常一切事务。

二、全权处理会长不在期间的工作,但重大事件必须向会长汇报。

三、召开大会,决定、传达上级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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