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体现了司法精英化的基本理念。司法工作不仅需要自然理性,也需要后天获得的理性。作为司法人员需要有精湛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以及强固的法治信念、司法伦理道德自律以及司法责任心,这就要求对于司法人员的选任应有较高标准,选拔精英之士从事司法工作,保障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避免尸位素餐、滥竽充数。
在司法精英化理念下,我国不但实行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而且实行了司法官员额制以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改善司法人员结构、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职业尊严感以及实行合理的差别待遇创造了必要条件。
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司法官员额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
一是不同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将入额法官、检察官比例一律限制在39%以内,导致案件量大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人手不足,加剧了办案人数与案件数量的紧张关系。
二是员额法官、检察官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责界限不清,一些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名为“助理”实际也在办案,却只能以其所辅助的法官、检察官的名义办案,造成实际办案人与名义办案人脱节。
三是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规定较为笼统,入额考试题目设计缺乏检察人才选拔的明确方向,选任时考试成绩所占比重不高,选任制度有待改进。
四是部分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量增加,待遇虽有所提高,但与工作量不成比例。
五是领导干部虚办案件的问题仍然存在。
六是上级检察机关的人员为入额须下沉到基层检察机关,再回原机关只能通过遴选,而遴选之路又颇为难走,一方面,导致上级机关的人员宁愿不入额,也不愿下沉基层入额;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与基层检察机关自身员额制需求的紧张关系,导致基层检察人员入额难度加大。
七是检察官助理入额周期较长,员额空缺较少,新入职人员的检察职业热情淡化,造成司法新生代人才流失。
为更好实现司法精英化的理想,需要针对员额制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适时调整,不断完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例如,基层员额比例应当放开不设检察官助理;入额选拔机制应当客观化,避免领导意志的干扰;领导干部要实际办案,而且应当有特定比例的办案量要求;拓宽法律素养好、办案能力强、司法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向上级检察机关流动的渠道;完善不适任人员员额退出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产生员额空缺,给新生代检察人才预留上升空间,并通过体系化制度设置吸引并留住优秀检察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