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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法院干警制约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 / 2)

3.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缺乏必要的统一。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作为激励机制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同时推进。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厚此薄彼,即只重视精神鼓励或只重视物质鼓励,以致没有真正发挥出二者结合的作用。

由此看来,要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建立系统的制约与激励机制势在必行。通过完善制约机制,可以更好地对法院干警的工作进行监督与制约,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力,同时对其滥用司法权力以及因过错造成的工作失误及时予以惩戒,从而不断增强法院干警的工作责任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完善激励机制,可以积极推动法院干警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在不断完善自我的同时,使法院工作目标得以更好、更出色地完成。

二、 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制约与激励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惩戒制度

1. 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河南省高院去年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错案及非错案的认定条件,以及错案的认定程序,这表明河南高院将正式全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将错案责任的追究落到实处。此举给办案人员上了一个“金箍”,对其行使司法权进行一个有力的监督与制约,让每位办案人员始终能以强烈的责任心去投入工作,一旦因自己的原告发生错案,则终身难脱错案责任追究。

2.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裁决文书上网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关注,了解相关案情及法院的审理情况。对相关瑕疵可以及时提出意见,起到监督司法权力的作用。当工作出现错误时,法院应将责任及时落实到个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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