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件的作案人普遍为男性,但是少部分为女性实施,尤其在某些特定的案件类型上,女性作为作案人的次数高于男性。因此,对于女性作案人的作案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有助于在犯罪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及时、准确地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女性杀人案作案人与男性具有一定的不同之处,由于女性在体力、力量等方面与男性相差甚远,同时,女性的心理、情绪、思维与男性也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在杀人案件的实施过程中,也表现出女性作案人独有的特点。
一、成因
(一)女性具有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1、心理特点:女性作案人在心理层面,通常具有情绪稳定性差,抗压能力差,容易积压情绪、易受刺激等特点,但同时绝大多数女性都心思细腻,在案件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损伤过程、尸体处理等细节,判断出女性作案人的可能性。而杀人案件的发生,与女性的抑郁质特点有关,吴中任学者在1992年对监狱的175名在押女杀人犯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女性杀人犯内倾明显,属抑郁质的较多,对刺激的反应较为强烈,精神情绪不稳定,同时,倔强性高,即不顾后果,容易做出极端和残忍的行为。
2、生理特点:女性存在生理期、青春期、孕期、更年期,易烦躁、焦郁、易产生攻击行为,遇到冲突时,易采取极端的方式,而犯罪有时会在这一时期产生。
(二)家庭关系不和谐
1、家庭暴力:女性遭遇家庭暴力,往往会成为女性实施杀人犯罪的导火索。女性遭遇丈夫、男友的暴力对待,在社会与法律上无法获得支持,部分女性心中积压愤怒,最终导致了杀人犯罪。在部分案件中,家暴成为了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2、感情危机:在大多数案件中,两性关系也成为杀人案件的导火索。尤其遇到感情危机,例如婚外情、出轨、复杂的同性恋关系等,均能够成为女性实施杀人的原因。
3、教育危机:部分案例显示,因孩子教育存在问题,表现出粗暴、蛮横、学习成绩不佳,导致被母亲或姐姐杀死。
4、生活纠纷:琐事、口角、同事关系不和睦、邻里关系不和睦等引起的杀人案件,也存在一定的比例。
(三)承受一定的社会压力
1、情面问题:女性通常比较爱面子,一旦遭遇丈夫不忠诚、出轨、婚外情等情况,女性受到的社会压力比一般人要高,很多女性杀人案件属于“情面犯罪”,碍于情面,觉得没有面子,压力无从释放,最终决定实施杀人。
2、重男轻女:社会上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固有思维,许多女性过早失学,缺乏教育,面对问题无法合理处理,世界观、爱情观不够完善,女性得不到尊重。
3、社交困难:部分女性过度依赖男性,社会交往面窄,接触社会能力差,社交能力不足等,尤其是农村女性群体,是杀人案件的高发群体,这类群体由于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认知能力不足,长期农村封闭、压抑的环境,导致其与社会脱节,由此也会产生极端暴力的犯罪行为。
二、涉案人员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