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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章 律师感言:刑事案源渐渐没了(2 / 2)

刑事辩护律师这一职业设计的存在,不管是从《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还是满足社会需求来看,都是以司法机关法律观点的反对声音、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罪轻无罪的地位出现的。

历经了几十年的法治建设,看看社会新闻的评论区就会知道,大多数网民对于刑事案件报道的法律认识还停留区分好人坏人的阶段,对于刑辩律师的认识还停留在为坏人开脱的阶段,甚至越来越多的律师,将刑事辩护工作转变成了要“配合司法机关”的角度。如此的社会基础和职业氛围,刑辩律师的社会重视程度,可想而知,案件数量越来越少,还是意外不?

此前文章也曾经写过,那些充当“第二公诉人”的律师,貌似可以收获一时的案件当事人认可(因为他们的观点跟司法机关的观点一致,加上一定的语言技巧,很能迷惑人),并且可以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但从长远看,必然带来律师行业的内卷。

道理很简单,不能为被告人争取基于其内心或是上网可查法律知识都存疑的诉讼权益、法律权益,而是反过头来做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工作,就意味着律师的诉讼作用遭遇了“天花板”。当事人还需要花巨资聘请律师,乃至有无律师代理,还有区别吗?

不敢辩、不能辩的结果是,刑辩律师的庭审作用,仅限于求情;即使辩护了司法机关可理睬也可以不理睬,判决书简写略写律师辩护观点而不进行辨析,甚至被告人连律师庭审表现都见不到的直接书面审理了,久而久之,律师也就不重视刑事辩护的法律技术性了。

当律师自身都觉得庭审辩护的作用可有可无、法律辩护技术起不到决定作用、争相研究如何“配合司法机关”时,几年来,大量的法科毕业生、法考通过者,正在以每年几万人、每年两位数的增加速度涌入律师队伍。

前有八成以上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率、八成以上的值班律师率、八成以上的法律援助律师率的辩护执业“天花板”,后有年增加几万律师生力军的来分仅有的被告人有能力支付律师费还寄希望于委托律师有作用的“蛋糕”,不感觉业务量越来越少才怪!

综上可见,有社会公众思想认识的影响,也有法治大环境的影响,也有自身行业内氛围的影响,还是面对现实吧!一边在想着如何配合司法机关说服被告人认罪认罚,一边喊着怎么刑事案件越来越少了,自己没点逻辑性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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