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某热点新闻牵扯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宪法实务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否任免国务委员呢?在该新闻刚刚报出时我就与朋友聊到了相关人事任免案的此特别之处,后发现许多境内外媒体或自媒体都对此问题有所关注或分析,但都不是那么清晰、可靠。笔者于7月25日和7月27日分别发了两条朋友圈动态来从学术角度讨论这一问题,现将两则朋友圈动态进行一定的编辑、整合,形成此文,以与诸位学友商榷。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否任免国务委员?
很多媒体都注意到被免职的外长同时在今年3月还被全国人大任命为了国务委员(以下简称“国委”),但此次免职并不涉及国委这个更高级别的职务,就有朋友问是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全人常”)无权罢免国委呢?其实这个问题原本是很清晰的,但在前年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后出现了一些争议。
仅从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来说,全人常只能任免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并不包括任免国务委员。但是2021年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加入了全人常任免国务院除总理外全部组成人员的规定(完全新增,以前没有),出现了一定程度上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
从类推解释角度说副总理、国委与秘书长都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理论上级别差别不大,既然宪法规定全人常可以任免秘书长,那么也可以解释为类推适用至同为国常会组成人员的副总理和国委。虽说宪法没有禁止类推解释,但是此种解释不能明显与文义相悖,特别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具有授权法和限权法的功能,在对其进行解释时必须注意到不能对其授权条款作过于空泛和扩张的解释,否则会削弱其控权效果。尽管副总理和国委在级别上与秘书长相近,但三者的宪制地位和性质完全不同,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而从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正过程看,笔者翻阅了2021年第三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及过往立法资料,发现涉及争议的第三十一条在立法审议中完全没有受到立法者的特别关注,所以笔者高度怀疑是修正草案的起草者在立法过程中误记了宪法的内容,导致修正草案出现了明显文本上的错误,但因这一条款不是重点,所以问题就一直被忽略了。该条款自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获表决通过至今都未被适用过,我们可以善意推断,该条款在实务中有被激活的可能性时经立法机关仔细审议发现了其存在与宪法冲突的情况,故在实践中冻结了这一条款的适用。
综合上述两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相关条款应该作合宪性限定解释,将全人常任免范围限定于宪法的明确规定,故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任免国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