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是以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为基础而建立的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时代特色、实践特色。民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建立自主性知识体系这一任务的完成。在传统民法强大的价值导向下,如果不遵循民法方法论的警醒与自觉,则会在既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遗憾的是,现有民法方法论的司法论以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继受主义并没有实现这一转变。基于民法典的结构主义与转变的社会现实的需求,亟需构建功能主义释义模式。功能主义释义模式满足了民法典法教义学的需求,也实现了规范主义与现代化改革的融洽,理应成为建构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体系的方法论。只有实现中国民法方法论的自主,才能实现中国民法的自主。
【关键词】自主性知识体系 民法教义学 功能主义释意模式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3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随着代表民事立法中心的民法典颁布,中国民法已经正式进入了自主的时代。“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为继受法国家,该种反思尤为重要。作为继受法学的日本民法也体现出该种特点。如日本学者所言,“在与‘各种学问’的关系上,与‘各外国’的关系上,应当对‘日本的民法学’的主动性重新进行考虑”作为中国老百姓权利保护基本依据与民事生活基本规范的民法典,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继受的内容,但并不能说该法属于对法国法、德国法或者美国法等法系的继承。毫无疑问的是,法国法、德国法、美国法的教义一直对我国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具有相应的影响。“许多中国的法学学者不是以本国立法为‘教义’来源,也并不致力于从本国司法中归纳‘教义’成例,而是将德国法典、德国案例和德国学说,作为获得和演练‘教义’的主要甚至全部内容。从信仰启示的解释传统来看,许多中国法教义学者的信仰文本是德国的法典、案例和学说。”或言之,摆脱相应的继受法的束缚,就成为构建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体系的一个关键问题。方法具有通向正确道路的含义,路径不同,选择的方向就会不一样。因此,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体系的构建并不能依赖知识本身的自觉,而只有通过方法论的转变才能实现自主性知识体系的建构。遗憾的是,对于中国民法方法论的建构与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体系的建构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笔者以此进行探讨。
一、遵循何种方法是建构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体系的前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