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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章 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规范因应(2 / 2)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不是静态的法律规范,应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来实现有效追回境外赃款赃物的规范目的,从而推动建立境外追赃的长效法律机制。

(一)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效性

法律规范的实效性是指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情况。任何社会规则均是将一般性目标设定在发挥效力以期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规则的实效性极大地影响着规则的效力。法律规范的实效性是法律规范实践运行的基本目标。因此,这就要求法律规范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具备实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立法的预设目标。即使法律规范规定得宏伟壮观,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如果无法实现规范预期目标,也只是一种形式的宣告。

就境外追赃法律机制而言,立法者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有其规范的预期目标。总体而言,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预期性体现在通过法律制度的实践运行有效追回腐败分子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制度在境外追赃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发挥其实效性。具体到不同的法律制度,有其微观的法律实施目标。例如,反洗钱法律制度在于跟踪、识别犯罪资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在于通过没收裁决实现我国对于境外犯罪资产的司法管辖,等等。但是,法律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实效性。而法律规范实效性依赖于法律规范内容的合理性、法律制度整体的有效性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因素。

因此,发挥境外追赃的法律机制的实效性,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法律制度在规范内容上具有合理性。法律规范不仅需要在逻辑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具有合理性,而且在立法内容上也应能因应境外追赃的现实需求。例如,近些年来,境外资产转移的手段多样,方式隐蔽,加之各国之间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给我国的境外追赃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法律挑战。因此,有关反洗钱的法律制度若需要发挥其实效性,就应当能够应对洗钱犯罪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实现对犯罪资产追踪、识别的立法目的。其二,法律制度整体上应当具有协调性,也即相关境外追赃的法律制度应当是统一、协调、相互配套的。境外追赃工作涉及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以及对外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等活动,单独依靠某一部门或者某一部法律是无法实现境外追赃的目的。这就需要法律制度在整体上具有协调性,以发挥相关法律制度的合力。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效性依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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