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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章:受损名誉的法律正名(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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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章:受损名誉的法律正名(第1/2页)

正义的伸张,如同精密的复调乐章,惩罚犯罪、追缴资产是沉重有力的低音部,而为蒙冤者洗刷污名、恢复名誉,则是清澈昂扬、直抵人心的高音旋律。在韩立仁、李默然、赵建国等人受到法律严惩,其非法攫取的财富被依法追缴的同时,另一场同样至关重要、关乎人格尊严与历史清白的“正名之战”,也在法庭内外同步展开。法律不仅要剥夺罪犯非法所得,更要归还被他们用谎言、诽谤、诬陷等手段窃取和玷污的宝贵东西——清白的名誉。

对韩晓而言,这场名誉的恢复,是比夺回“晨曦”科技、追回资产更为深沉和迫切的诉求。十年来,他背负着“纵火犯之子”、“家族内斗失败者”、“精神状况堪忧的失踪者”等种种不实标签,隐姓埋名,在黑暗中踽踽独行。而他的父亲韩立信,那位才华横溢、备受尊敬的企业家和技术先驱,在死后更是被泼尽脏水,被韩立仁及其掌控的舆论机器污蔑为“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而绝望纵火自·焚”、“性格偏执、与合伙人及家人关系紧张”、“其技术理念存在重大缺陷”,生生将一个悲剧受害者扭曲成一个失败的、甚至可能负有责任的负面形象。这些流毒甚广的谣言,不仅伤害了韩晓母子的感情,更严重损害了韩立信先生的社会评价和“晨曦”科技的无形资产。

如今,随着刑事判决的生效,真相大白于天下。判决书以国家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认定韩立信夫妇系被韩立仁、王斌等人为谋夺财产而蓄意谋杀(纵火),韩立信本人是纯粹的、无辜的受害者,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遭受了严重的非法侵害。这为韩晓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为父亲、为自己、也为所有因韩立仁集团诽谤、诬陷而名誉受损的人,彻底恢复名誉,提供了最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一步,是启动正式的“名誉权侵权”民事诉讼。在苏晴律师的主导下,韩晓作为韩立信的法定继承人及自身名誉权受侵害的主体,向临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多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第一被告,是当年在韩立仁授意和资金支持下,率先发布并持续炒作韩立信“经营不善、性格缺陷、自·焚嫌疑”等不实报道的几家媒体及其相关责任人。虽然时过境迁,其中一些媒体已改组或关闭,但苏晴团队通过缜密调查,锁定了当时的实际经营者、采编负责人以及那些收受好处、捏造事实的“枪手”记者。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要求被告在相应媒体原版面、原时段或同等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连续刊登道歉声明,澄清事实,为韩立信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笔赔偿金,韩晓早已决定,将全部捐入之前设立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基金”)。

庭审过程并不复杂。在确凿的刑事判决书、王斌等人的供述、以及当年资金往来证据面前,被告方(或其权利义务承继者)的辩护苍白无力。他们无法否认当年报道的严重失实,也无法否认其报道行为与韩立仁的恶意指使和利益输送之间的关联。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媒体的不实报道,在韩立仁犯罪行为的直接影响下,严重歪曲事实,贬损了韩立信先生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给其近亲属(韩晓母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其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本院认为,”法官在宣判时庄严指出,“新闻媒体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更应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被告人当年在未进行充分、客观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严重失实报道,不仅侵害了已故韩立信先生的名誉权,给其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也误导了公众认知,破坏了社会诚信。其行为与韩立仁的犯罪行为相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XX报刊头版连续三日刊登经本院审核的道歉声明,为韩立信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韩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

第二起诉讼,针对的是当年在韩立仁操控下,在网络上大规模散布谣言、对韩立信及韩晓进行人身攻击、对“晨曦”科技进行诋毁的几个主要“网络水军”头目及公关公司。这些人在刑事判决中已被认定为韩立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共犯或帮助犯,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韩晓提起的民事诉讼,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庭支持了韩晓的诉求。判决指出,这些被告人有组织、有目的地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也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判令其在曾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起,也是最引人注目的一起名誉权诉讼,被告是已故的、但在其遗作及生前言论中持续散布诋毁韩立信言论的某位“行业评论家”的遗产继承人(该评论家生前与李默然、韩立仁交往甚密,收受好处,发表了大量贬低韩立信技术路线、人品,吹捧韩立仁的评论文章)。此案不仅涉及对死者名誉的维护,也涉及对历史评价的拨乱反正。苏晴团队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该评论家的诸多“评论”是基于不实信息甚至凭空捏造,其观点与客观事实及行业公认评价严重不符,且与韩立仁、李默然的利益输送有直接关联。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虽然该评论家已故,但其生前发表的不实言论持续传播,对韩立信的名誉损害仍在持续。其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评论者,未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发表明显偏离事实、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其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该评论家的继承人在指定媒体刊登澄清和道歉声明,其生前涉及诋毁韩立信的相关著作再版时,需删除不实内容或附加澄清声明。

除了针对外部诽谤者的诉讼,韩晓还面临一项特殊的“正名”任务:为“晨曦”科技本身正名。韩立仁掌控“晨曦”期间,不仅将公司拖入“新晨曦”系统的欺诈丑闻,更因其粗暴管理和急功近利,导致公司内部技术资料被篡改、项目记录被歪曲、研发方向被恶意引导,使得外界对“晨曦”本身的技术积累、企业文化和历史贡献产生了严重误解和贬低。特别是韩立信时代的一些核心研发理念和早期技术成果,被韩立仁刻意淡化甚至污名化,以凸显其“新晨曦”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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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接管“晨曦”科技后,韩晓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组织老员工和技术专家,成立“历史资料清理与恢复小组”,在苏晴律师的法律指导下,对公司档案,特别是技术研发档案、项目评审记录、会议纪要等,进行全面梳理和甄别。他们仔细剥离韩立仁时期人为添加的歪曲评价和不实记录,恢复韩立信时代的原始技术文档、设计思路、实验数据以及真实的项目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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