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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章 孔子(三)(2 / 2)

定公进孔丘为司空,后授之以大司寇,相鲁国。

孔丘初涉相位,七日,诛少正卯。

少正卯,鲁国之大夫,官至少正,仲尼以卯身兼五恶,遂行君子之诛。

五恶者,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

此五者,非人伦之恶,非性命之恶,异于礼乐,殊于庙堂,故所谓贤者恶之也。

鲁之大司寇,掌缉捕刑诛之事,然,擅杀少正卯,言不正,名不顺,且有违于礼。

世多有疑,有,则可辩圣人之为政;无,则合圣人之仁德。

故较之礼之仁德与政之得失,后人从其无,取之礼乐。

余从其有,惟论政之取舍。

世有传言,少正卯广开私学,收授门徒,孔丘之弟子,多有往之,独颜回例外。

卯之学,乃刑名律典之学,异于礼乐,迥于孔丘。

古之为政者,登临高位,多有私心甚于公心,以公济私者,多见于史册。

然以仲尼之志,前不见其欲显于形,后不见其行露于外,所求者无非复礼兴业。

礼乐者,分上下,明远近,定次序,制数目,尊上而御下;律法者,分善恶,明利害,同生死,去殊异,维上而治下。

存礼乐,必轻律法;立律法,必小礼乐。

两者非不可并存,古之贤达,或重礼乐而辅律法,或重律法而辅礼乐,临事而决之。

然,春秋之时,王道既衰,霸业已明,礼乐存而渐失其道,律法立而未章其势。

诸国之君主、大夫、贵族,皆得礼乐之利,虽不尊其实,亦护其名。

守礼乐之旧而排律法之新,皆为私欲,似秦之商君、楚之屈子,皆受其害。

于孔丘,则不然。

礼乐,在宗、在威、在别、在数,律法,在一、在信、在同、在变。

两制不可并用,若用之,当不在首要,当不安一所。

处位愈高,愈是如此。

家国之道,不容忧疑,一经忧疑,轻则损命伤财,重则毁家灭国。

为政之私,不在己欲,贵在守道。

盖仲尼诛少正卯,不在其私情己欲。因律法迥于礼乐,仲尼欲复推周公之礼,此天敌也。

是故,在政不加其污,于德自伤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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