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军在1998年7-11月,曾先后三次到澳门赌博,前两次分别赢了60万和200万人民币;第三次他又带着50万元去赌,结果全部输光。后出具了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从澳门新世纪娱乐城梁某某处借赌资30万元,答应40天内还清本息34.5万元。但杨正军40天以后,未将借款汇至梁所指定的广州某银行帐号上,梁便多次电话催要,并于是年2月9日派人上门逼索,杨实在躲不过才还了5万元。当时收款人给杨写了一张收据,落款署名郭伟光。以后,梁又多次打电话催要,杨既没有回拷机,也不接电话。后来为此事梁和杨的姘妇周海琴还曾发生过口角。对此梁极为不满,声称要和杨“开个玩笑”。
针对上述情况做了认真分析后认为:
1、罪犯在光天化日之下,纠集多人,携带凶器,破门入室,且作案手段凶狠残忍。杀人之后又割断被害人之子的手腱、足腱,作案手段又很少见;
2、罪犯行凶以后,迅速逃离现场,没有翻动和带走被害人的任何财物,这又表明此案并非杀人越货;
3、杨正军欠人赌债久拖不还,并对债主不理不睬。无疑会激怒债主梁某某。且经进一步落实,门卫李某某所说他曾见到过的那个人,就是2月9日来向杨讨债时留下收据署名为郭伟光的人。
因此可以推断,此案既不是抢劫杀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报复杀人。很可能是一起由梁操纵的雇佣杀人案。
确定了案件性质以后,专案组对侦查工作做了以下部署:
1、请浦东侦查支队协助查询,杨正军在其中文机上清除掉的信息发射机号的电话号码。经查电话号码来自澳门,号码为00。
2、立即派员赴广州调查了解以下情况:
其一、查清广州某银行梁某某指定的汇款帐号开户人的姓名、地址和资金的进出情况。经查,该账号资金进出频繁,全国各地都有资金汇入,一般为30万或50万元。而且总是头一天汇人,当日或第二天就被提走。很明显这是汇人赌债的专用帐号。开户人名叫林晓健。经核查林系一出租汽车司机,为人本分,不做生意,也从未在招商银行开过账户。通过调取招商银行的录像资料辨认,林晓健也从未到招商银行取过钱。据此认定开户人的姓名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