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客观归罪有一个重要表现,那就是明明
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的一些行为统统科以寻衅
滋事罪,而对动机、目的、罪过内容和形态在所不论。
当故意伤害有轻微伤的故意,造成轻微伤的结果时,
学界、实务界都存在误解,普遍认为此时不构成犯罪,
这是错误的,因为此时可以按照自诉案件处理。公安
机关对于该情况如果可以认定为属于寻衅动机、随意
殴打以及情节恶劣,理所当然地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立
案处理,如果欠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那么可以给
以治安处罚处理,治安处罚也不会影响自诉的提出和
进行。当故意伤害有轻伤故意,造成轻伤结果时,构
成故意伤害罪,虽然同时有可能还符合寻衅滋事罪的
犯罪构成,但是笔者主张原则上仍然定故意伤害罪,
不轻易染指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故意伤害有
轻伤故意,但是造成轻微伤,如果不认为是故意伤害
( 轻伤) 未遂,那就违背了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是客观
归罪化和唯结果归罪化的重要体现。如果情节轻微,
可以根据《刑法》第 37 的规定,作免予刑事处罚处
理。事实上,根本就找不到按照故意伤害轻伤未遂处
理的实际案例,这似乎成了司法惯例,实务中要么就
不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而直接认为无罪,要么想方设
法套用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是故,笔者提倡不被传统
错误观念和做法所束缚,大胆适用故意伤害未遂,符
合刑法规定和法理精神,唯有此,才能真正做到罪刑
法定以及罪责适应。另外,故意伤害主观上有重伤故
意,客观上有可能未造成任何伤害、造成轻微伤、轻
伤、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结果。在没有发生重伤害结果
仅仅发生轻微伤的情况下,应当以故意伤害( 重伤)
未遂定罪量刑。肖传国雇凶伤害案就是适例,肖传国
因为方舟子和方玄昌在网络等媒体质疑其学术成果,雇凶殴打两人,造成方玄昌轻微伤,方舟子本来完全
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却转向于寻衅滋事罪,忽视或者回
避了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根 本 没 有 寻 衅 动机等实际情
况。[
22]故意伤害在主观上不能够判断是轻伤害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