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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是推手?(2 / 2)

至于第二个选项,这里直接为了绝对性保护患者的同意权,和比例原则没有干系。

第三个选项中所提及的“目的论扩张”,与之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目的性限缩”。

这两个名词都是立法目的开始考虑,只不过,前者是把本应该规定在法律中但却未必规定的情形囊括进入规范的调整之内;而后者,是把已经规定但不应该规定的情形排除掉了。

虽然说起来还是比较抽象,但可以另做理解,那就是给立法目的画一个圈圈,给对应内容所对应画的圈圈却比立法目的小了一些,

为了实现立法目的,所以在解释的时候结合立法目的,可以让这些内容所实现的效果再含义投射范围以内尽量往立法目的的大圈圈靠拢,当然,重合是理想的效果。

这就是目的性扩张。

而目的性限缩与此相反。对于其对应内容的画的圈圈,却比立法目的所对应的圈圈要大,为了实现目的,此时就需要在解释的过程中将对应内容的实现效果的投射的圈圈往小缩。

理想状态依旧是重合。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因为法律规范从本然状态,再到应然状态,最后到实然状态,这三个状态之间是不一样的,这是立法者将理论推及到实践的的小心翼翼的靠近!

脑海中里的明白,但孟棠因此颇为无奈,自己的这些表达唷,还是因为读书少啊!要脸红一下的。

眼睛往下扫视到最后一个选项中涉及到了伤害原则,指的是除非有人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不应该对其权利或者行为进行限制。

而这一题目中显然是病人对于自己的自陷风险行为,和伤害原则毫不相干。

选项中所说的“立法者应当允许不经患者同意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则体现的是家长主义原则。

第一道题目没有一分钟就结束了!

孟棠接着看向第二道题目:“

陈某与前妻林某婚生子陈某宝(7岁)并由林某抚养,林某与王某再婚后,王某擅自将陈某宝改为王某宝。

陈某诉至法院,法官认为,陈某宝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其变更姓名需要由亲生父母同意,故判决林某恢复其自子原姓名。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3)

A、法院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C、姓名权具有相对性

D、陈某宝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

孟棠对这一道题目反应也很快,直接就看到B选项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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