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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7年的历史背景和相关法规,以下是当时关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规定和法律框架,这些规定对魏若来和苏漫漫的行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证券交易所法》及其修正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证券交易所法》,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关于证券交易所的法规。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交易所的性质: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性质为“凡为便利买卖、平准市价而设立之国债、公司债及其他有价证券之交易场所”。
组织及设立: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要求交易所必须依法注册,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经纪人和职员:规定了经纪人的资格和行为规范,以及交易所职员的职责和管理。
交易规则:详细规定了交易的程序、方式和时间,要求所有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且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监督和罚则:设立了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 《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
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了《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限制提存:规定活期存款每户每星期提取限于5%,且总额不得超过150元法币;定期存款未到期者不得通融提取。
鼓励存款:鼓励民众将资金存入银行,以稳定金融市场。
外汇管理:严格限制外汇交易,积极流通内汇,确保法币的稳定。
3. 《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
1937年7月15日,国民政府对两年前实施的《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加以修正公布,主要内容包括:
严厉处罚伪造、变造币券者:增加了对伪造、变造币券者和收集者的严厉处罚条款,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并课以5000元的罚款。
防止贵金属外流:通过法律手段防止贵金属的外流,提升法币的重要地位。
4. 《总动员计划大纲》中的金融管理措施
1937年8月30日,国防最高会议通过的《总动员计划大纲》中,提出了以下金融管理措施:
通货管理:预印法币,注重分储于安全地区,奖励收兑民间金银。
汇兑管理:严格限制外汇,积极流通内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