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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员额制改革六不足:办案压力未得缓解(2 / 2)

就第一种途径而言,部分基层法院、检察院因现实条件所限,存在无法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足额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情况。例如,某基层检察院2016年—2017年连续2年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部分岗位,2018年—2020年连续3年因编制不足的原因未能录用新公务员。

就第二种途径而言,或是受“猛将必发于行伍,宰相必起于州郡”理念的影响,改革者要求所有法官或检察官助理均要在基层院入额。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使各个层级的法官、检察官都具备丰富的基层经验,能够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但值得考虑的是,工作单位的调动往往会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个人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不同层级法院、检察院对司法人员的能力需求也不尽相同。

基层入额这一制度上的理想设计,在现实中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排斥。截至2020年底,某省 16 家中级法院中仅有 4 家中级法院连续三年实施了中院助理到基层法院入额机制,其他中级法院多持观望态度,未有实质性开展;二是该机制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除个别中院外,报名人数与入额人数呈现“双低”现象,其中还不乏多方协调的“半强制性”报名参与。

与之相对应的是,现实中基层法院法官流失问题也较为严重。有研究者发现,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和偏远落后地区法官最易流失,且从流失人员的构成表现出年轻化、高学历的趋势。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员额缺口因此难以填平,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司法工作队伍人员的稳定,在人员基数不够充足的情况下,员额制遴选高素质法官、检察官的目的也将难以保证。

三、员额遴选机制存在改善空间。员额遴选机制是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入口,对入口的科学把控决定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人员构成,与员额制改革的目的能否实现密切相关,因此建立合理的员额遴选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就目前看来,各地员额入额标准、程序并非统一,现实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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