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9日凌晨,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去世。
肖扬院长在其任上功勋卓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建设力推各项改革,鞠躬尽瘁、不遗余力,在此不必赘述。笔者出生于1984年,2002年就读于法学专业本科,2006年毕业,因机缘巧合于2009年跨进法院的门槛工作至今,作为一个历练10年的法院人,对肖扬院长任期内大力推行的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深有体会,值此老领导溘然长逝之际,仅以本人的亲身经历、所见所闻撰写此文,历数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以来之种种现象,痛陈利弊,以抒发对逝去的老领导的哀悼之情。
2003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当天,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的苏泽林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表了讲话,讲话历数了当时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问题和弊病,以证明对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之意义。讲话中提到“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是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持书记员队伍的活力;优化法官的来源,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人民法院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自此开始推行,其作用力施加于人民法院内部的管理层面,带来的影响不足为外人道也,但确实是深远而持久的。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人民法院自此以后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 由此诞生。2009年,笔者刚刚进法院工作,当时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已经推行六年,其实际作用也越发凸显。笔者当时报考了距省会城市两百余公里的本省某地级市辖区内的某县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岗位。与笔者一同招考进单位的共十一人,其中聘任制书记员6人(含本人),行政人员5人。刚刚参加工作不久,就从领导、前辈和同事们的传道授业中得知,笔者所报考的聘任制书记员岗位是被《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堵塞了升迁渠道的职务,即便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且在审判一线工作数年,也不能够任命为审判员,而那5名行政人员如果能通过司法考试则可以任命为审判员。
当时所在法院有几位工作了四至六年不等的聘任制书记员前辈,就在本人参加工作后不久陆续离职,自谋出路了。而上述6名聘任制书记员中也有4人(含本人)在接下来的4年时间里或辞职、或报考了其他公务员(其中1人离职时试用期尚未满),在笔者这一批聘任制书记员之后,该法院又招考了一批聘任制书记员,然后就再也没有招考聘任制书记员了,当然这是后话。
同一时期笔者发现所在法院存在的一个群体:聘用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与聘用制书记员仅一字之差,身份迥然不同,区别就在于前者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而后者是本单位自行聘用的,没有公务员身份,不能够享受前者依据公务员身份能够享受的一切待遇,前者对学历的要求至少是全日制本科,而后者对学历的要求最低可至高中毕业,这都是笔者在后来的工作和生活中逐渐了解到的。当时本人所在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一共不到10人,占全院工作人员总数不到10%,主要配置在派出法庭(该县面积较大,该法院共设置6个派出法庭,最近的派出法庭到县城驾车也需要1个小时,最远的需驾车走盘山公路4个小时,配置在派出法庭的聘用制书记员都是该派出法庭所在乡镇的本地人),本院个别业务庭没有配置聘用制书记员。彼时对这个群体的切身体会并不深刻,据本院领导和同事的评价,聘用的书记员总体还算称职,基本能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开庭记录、合议记录、送达文书、卷宗装订归档等审判辅助工作。
2011年本人通过了司法考试之后,痛感于困在聘任制书记员岗位上没有前途可言,遂于2012年再次参加法院公招考试,这次报考的是本省省会城市某郊县法院的法官助理职位。2013年年底,本人到该法院报到上班时立刻产生了一个直观感受:这里的聘用制书记员的人员数量和占全院人数比例都非外地基层法院可比。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到一篇题为“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 不能丢了传帮带”的文章,全文不在此引述,该文发表于2017年9月,表达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至今仍在进行中,并且有待于进一步的制度建设以使之趋于完善的看法。但以笔者的切身经历,不得不遗憾地指出,不知道该文作者是否缺乏在基层法院一线业务部门的工作经历,至少在笔者所在省的法院系统,这个制度已经基本没有再建设和完善的必要了,原因在于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群体已经趋近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