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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 秦朝人如何普及法律(2 / 2)

出土秦律中明确规定了公布律令的主体为各级官吏,如岳麓秦简中的秦令规定,“……乡部啬夫、令史、里即为读令”,并规定“已布令后,吏、典、伍谦(廉)问不 善,当此令者,辄捕论”。即法令公布后,布令的官吏还需查看公布后的法令的执行情况,纠察、逮捕犯令之人。可见法令的公布、宣传者就是法令的施行者,公布者对法令公布后的效果直接负责。此外龙岗秦简所见律文有“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智(知)之,及写律予租”。即涉及典、田典的具体职责的法律要由典、田典进行公布,体现了清晰的权责划分。这一点颇类似于“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度。

秦法律普及的方式

尽管《商君书》中商鞅设想的法令明布方式是法官被动地接受吏民的请教询问,但从其他传世及出土文献来看,秦代存在多种主动公布、宣讲法律的措施。就法令传布的具体方式而言,总体来说有刻石铭器、明白扁书、读令等种类。

《史记·李斯列传》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秦统一后,始皇帝数次出巡,在多地留下刻石,歌功颂德的同时也起到宣扬法度的作用。如泰山刻石:“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之罘刻石:“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箸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会稽刻石:“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部分刻石内容则涉及法令细节,如琅琊刻石中有“器械一量,同书文字”的字样,直接体现了当时法律的具体内容。现存的大量秦权、秦量、诏版均铭有始皇帝与二世的诏书,本身就是统一度量衡的法令载体,这些度量用具或铜或陶,存量颇多,遍及各地,其在法令普及方面的意义不言而喻。

以“扁书”公布律令的记载早见于西北汉简,例证颇多,如“……知,令重写令,移书到,各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隧堠中,令吏卒民尽讼(诵)知之,且遣鄣吏循行,问吏卒凡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丞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其行使方式记载颇清晰,都是在文书后明确要求将文书张悬书写于官府、市场、寺舍等人员密集的重要地点,使吏民都能了解。对于“扁书”的性质,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见解,或认为是一种匾,或认为是类似于敦煌出土的《元始五年四时月令诏条》的壁书,或认为是悬挂的简册,亦有认为“扁”通“遍”,为遍处张悬书写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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