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检察机关认为监察委员会对应当立案调查的案件而不立案调查的,此时检察机关可以对监察委员会立案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监察法》第34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置。此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据自己掌握并移送到监察委员会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对监察委员会是否应立案调查做出判断。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监察委员会对应当立案调查的案件而不立案调查的,检察机关就可以对监察委员会立案进行监督。但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所有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其并不能从一般意义上对监察委员会是否应立案调查做出判断,所以检察机关不能对监察委员会所有的立案都进行监督。
二是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认为监察委员会对应当立案调查的案件而不立案调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此时检察机关可以对监察委员会立案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监察法》第34条规定,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置。但如果监察委员会经审查后不予立案调查的,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认为监察委员会应当立案调查的,此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立案进行监督。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立案进行监督,应当要求监察委员会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监察委员会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向监察委员会提出立案的检察建议,启动监察委员会内部的纠错程序。而不应像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一样,直接通知监察委员会立案,以保障监察权运行的权威性和高效性。
二、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
为了避免出现由过去“侦查中心主义”异化而来的“调查中心主义”,就必须强化检察权对调查权的监督,即应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以防范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