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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章 税收法律制度对于公民意识的培养解析(2 / 2)

(一)税收债务关系说相较于税收权力关系说的理论意蕴

当今国家和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不复是昔日的纯粹权力关系,而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通常称之为税收法律关系。在税法发展史上,税收法律关系究竟属于权力关系抑或债务关系,这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这两种完全对立的理解和理论,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基本价值和原则,依据不同的学说所建立的税收制度亦自绝相殊异。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行政法学数十年荫庇于奥托·迈尔的影响之下,税法如同警察法,而植根于自身的存在鲜少引起注意。税收法律关系权力关系说就是以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尔为代表倡导的传统学说,将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国家在其中总是以优势的权力主体身份出现,而纳税义务人仅系税收行政处分的对象。因此,税收权力关系说的基本取向是将税收法律关系视为单向性的命令服从关系,命令者对命令相对方不负有回答责任,作为服从者的相对方对于命令适当性也不具有审查权而仅有服从的义务,国家具有自力执行的特权。按照迈尔的解释,税收义务得以成立的依据是课税机关查定处分的行政行为,故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纯是纳税义务的确定行为,而对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创设性意义。

税收债务关系说主要着眼于税收债务成立要件的实体层面,乃缘于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以税债务为中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契机,根据阿尔伯特·亨泽尔的主张所形成的学说。《德国租税通则》将税收的成立与税收的确定区分开来,并在法律中首次使用“债”的概念概括税收,税收债务的成立不以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介入为必要条件,为税法的发展开辟了新思路。较诸迈尔,亨泽尔着力研究税收实体法,在实质法治主义国家观基础上,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公法之债关系。行政权在这种关系中并不具有优越性,作为税收债权者的行政主体与作为税收义务者的人民是对等关系而非服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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