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权取得、变更、消灭和保护的法律。我国《商标法》经历了由管理法到权利法的转变,权利法渐趋主导。商标权毕竟是经行政程序产生和变化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和公共政策性的二重性。商标权运行中公权与私权相互交织,公权运行与私权保护的恰当定位应当首先遵从公权与私权的体系划分,并强化尊重和保护私权的理念,尊重商标选择的多元性和必要的商业表达自由,遵从私法秩序与加强信赖保护,兼顾权利保护与维护秩序的利益平衡,以及尊重意思自治与适当限制私权行使。《商标法》应当坚持以商标权的制度构建为中心,纳入品牌建设的政策性内容务必慎重。
【关键词】商标法 管理法 权利法 公权 私权 私法中心主义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3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一、商标法中公权与私权的协调和冲突
我国有关部门已启动第5次《商标法》修订,伴随每次《商标法》修订都会有行政管理的强化。这次修订也不会例外。例如,《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强商标权保护的同时,强化打击商标囤积注册等内容,增强了商标主管机关的主动作为权力和强化制裁力度,特别是增加了较多的公共利益等条款,“更加注重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在先权利的平衡,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问题”,如“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 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49条)。对于行政权力的有些强化是必要的,但有些强化的必要性值得探讨。特别是,对于涉公共利益的主动作为权力,如果仅为遏制偶发的极端现象而进行常规性制度设计,将行政权力的行使交给依据公共利益等宽泛理由进行的自由裁量,其利弊关系应当慎重考虑。《商标法》中行政权力的强化是否妥当和必要,关键取决于能否恰当地界定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重点要防止公权的越界干预、过度干预等不适当干预。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突出动向是强化了品牌建设的政策性内容,不仅在总则部分宣示“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第2条第2款),而且设立“促进商标使用、服务与商标品牌建设”专章(第九章)。这些条款充满务虚性的政策性语言,已脱离商标权为中心的商标立法轨道,使得商标法更像是“商标与品牌法”。这种立法上的转变是否必要和可行,已引起学界的讨论和争议,值得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