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通过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推进政府数字治理。数字治理以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清单化为基础,实现跨地区、部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行政机关之间通过平台协同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证据行为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电子数据成为主要证据类型。数字治理让证明更容易,可以适当提高证明标准,将原由申请人承担的部分证明责任转移至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在部分领域可采用实质审查规则,数据系统推送的证据原则上具有可采性。满足行政程序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需要,一体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须建立案件事实调查辅助系统,提供证据材料识别、标识、提示及辅助质证等功能。
【关键词】数字治理 行政程序 证据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2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推行办公自动化,90年代推行“三金工程”,近年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行政行为逐渐由线下向线上转移。1996年行政处罚法生效后,普遍推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分地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全面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作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套措施的智慧执法平台被推出。2003年行政许可法通过后,省、市、区县三级普遍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将行政审批等政务事项集中至政务大厅办理,部分地区设立行政审批局,将一级政府主要行政审批权集中至行政审批局行使。2018年以来的地方机构改革,广西、江苏、山东、福建等普遍采用行政审批局模式,四川省则在所有区、县设立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不论是行政服务中心模式还是行政审批局模式,智慧政务平台都是标准配置。为满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基于“互联网+城市治理体系”框架建设城市运营中心,集合城市信息资源、运行监控、运行指挥及协同联动,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智慧执法平台、智慧政务平台及城市运营中心等平台为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供了基础条件,也为数字治理奠定了基础。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提出,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到2025年,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安全保障、制度规则、数据资源、平台支撑等数字政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政府履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着提升。数字技术与政府管理结合,将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实现政府数字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