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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章 数字治理背景下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调整(2 / 2)

我国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分散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之中,由证据调查、收集、审查判断等规则构成。上述证据规则形成于非数字治理时代,基于传统行政模式构建。虽然2021年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并规定非现场执法证据调查、收集、审查判断等内容,行政处罚证据规则仍然建立在传统行政执法模式基础上,并未体现数字治理背景下数据共享、协同审查判断证据材料等理念。数字治理变革行政体制,重构行政流程,需要调整证据规则以适应变革后的体制与程序,同时,适时调整证据规则也会促进数字治理深入推进。

一、数字治理改变行政管理方式、程序和证据行为

基于数据共享、提升行政效率、简化行政程序、降低行政成本等考虑,各级政府对建设各类政务平台及实现数据共享有极大积极性。加之我国网状行政体制的优势,建设全国一体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颇具条件。相较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最有可能全面实现在线办理,公共管理领域整体实现数字治理。

(一)建设一体平台、数字体系和治理机制,快速推进数字治理

我国采用中央政府统筹规划和地方创新实践的方式推进政府数字治理。自2016年以来,国务院及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推进政府数字治理。推进政府数字治理的策略可以归纳为搭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立和完善适应数字治理的机制。在推进政府办公自动化和“互联网+政务服务”进程中,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别建立覆盖省、市、区县三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多数部门建立各类政务办公平台。我国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面临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为此,我国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下简称“一体平台”)建设,立足于推进地区、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及互联互通,形成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促进政务服务流程不断优化,实现政务活动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政务服务所需数据资源有效汇聚和充分共享,发挥大数据服务于政府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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