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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1 / 2)

【内容摘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准入与验收”是保障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性与实效性的两个关键端口。检察机关具有审查是否具备“准入和验收”标准的权力,涉案企业均具有申请启动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准入环节,可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与企业标准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因素的审查,合规考察的验收标准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合规有效性判断标准是建设预防企业再犯罪的行为准则,最终形成合规守法、积极向上的合规文化。企业合规计划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特征,也有针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必要时,在验收环节可采纳“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相结合的考察标准,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溯源治理。

【关键词】刑事合规审查 准入标准 验收标准 不起诉裁量 行为准则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2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当下,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探讨如火如荼,试点实践全面铺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和指导意见陆续出台,企业刑事合规的立法节奏紧锣密鼓。综观现在所有刑事合规的文献,无论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还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理论,均聚焦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合规整改、有效评估等核心问题,但从实践操作层面,关注审查刑事合规考察准入标准与验收标准的论文凤毛麟角,更难说达成一致见解。尽管在合规考察的启动与评估验收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但其中仅部分条款涉及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因合规启动的准入标准和验收标准尚无章可循,导致各试点适用合规考察引发诸多争议。因此,制定刑事合规考察准入条件与验收标准迫在眉睫。有鉴于此,为进一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深度改革,笔者对此进行了深度思考,试图在文中分析论证如下关键问题:其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准入条件是什么?什么样的企业(企业的规模、结构和主客观条件)可以成为刑事合规准入考察的对象?其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验收标准是什么?如何对“真整改、真有效”进行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评估和验收?……期望本文对未来立法明确细化相关规定提供些许参考。

一、审查涉案企业合规“准入和验收”标准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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